女子受聘总经理助理拒绝调岗被开除,要求补发工资和赔偿获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起诉
↑图据ICphoto
2022年,四川西昌的李女士接到公司考核通知,“因在任职期间存在考勤纪律性差,不服从工作安排,公然顶撞领导扰乱会议纪律、业务能力差等原因,退回综合部进行待岗再学习。”李女士待岗学习两个月,考核成绩合格后,又被公司安排到销售部。当初聘用职位为总经理助理,却被调岗到销售部,李女士拒绝接受。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她被公司开除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和赔偿金,并得到仲裁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女士称,公司实质是逼迫她主动离职,故不同意调岗,也向公司明确表示不会主动离职,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主张补发工资与兑现劳动报酬等原因遭到公司开除,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但其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李女士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应当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余元。
聘用职位为总经理助理
待岗学习后被调销售部
2021年10月,李女士与西昌某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附属协议》。合同主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聘用职位为总经理助理。
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试用期月工资税前4800元/月;转正月工资税前7500元/月,该工资已包括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绩效考核等。2022年5月23日,根据李女士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该公司将李女士调岗至综合部。
2022年8月12日,该公司向李女士发出《员工考核结果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员工李xx,因在任职期间存在考勤纪律性差,不服从工作安排,公然顶撞领导扰乱会议纪律、业务能力差等原因,于2022年5月23日退回综合部进行待岗再学习。该员工经过2个月的待岗学习,现考核成绩合格,故公司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将该员工交到销售部,职务不变。该员工日常工作内容及销售业绩任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内容由销售部负责人安排。”
拒绝调岗被公司开除
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
当时,李女士在上述通知单中手书回复:“回综合部待岗理由不属实,拒绝回销售部。”
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女士于8月17日前必须回销售部报到,服从销售部管理,并告知她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2022年8月17日,李女士在该通知上手书回复:“不同意到销售部,按照本人与西昌某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职位为总经理助理,本人不同意调岗……公司单方面说辞不属实。”
当年8月29日,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开除李女士进行举手表决,并作出给予李女士开除的决定。9月5日,公司向李女士发出《开除通知书》,并进行公示。
李女士被公司开除后,她向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和赔偿金。2022年1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李女士的诉求得到支持。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
称其不符用工要求
但是,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向李女士支付工资9528.04元和赔偿金15000.00元。2023年2月10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公司称,仲裁裁决书中以每月7500元的基本工资倒推计算试用期的工资明显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李女士不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是开除的根本原因,公司按照公司制度对开除李女士一事提交了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对李女士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研判,最终得出开除的结论。这足以说明李女士不符合公司用工要求的情况属实,在此无需向她支付赔偿金。
而李女士辩称,在试用期和转正之后,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2022年5月23日至9月5日,公司采取各种手段逼迫她离职,先是由公司销售部经理在会上羞辱她,不仅从考勤上陷害被告,还单方面诬陷她不服从管理并拉拢部分员工排挤她……她不同意调岗,公司要求她主动离职,她表示不会主动离职,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主张补发工资与兑现劳动报酬等原因遭到公司开除,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法院查明,在李女士任职期间,该公司共计已支付李女士各项税前应发劳动报酬总额为65859.00元,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为9528.04元。另查明,该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
法院: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补发工资并赔偿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劳动者的业绩表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岗位作出适当的调整,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虽然劳动关系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同时劳动者也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将根据其规章制度和乙方的表现及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在附属协议中明确了李女士作为特聘人员主要从事销售工作,因此公司调整李女士至销售部具有合理性,李女士应当予以配合。在公司与李女士多次沟通调岗并通知其到岗后,李女士都予以拒绝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并事先应当通知工会。对工会的意见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该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但其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李女士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应当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女士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但在6个月以上,其主张赔偿金15000.00元(7500.00元×2)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工资9528.04元;该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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