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20年的母亲获得42万元补偿金,继父做了手脚,法官识破了
篡改医疗费情况说明的金额、提交虚假证据,64岁的应某被司法拘留10日!
得知这个消息,应某的继女傅某某和弟弟松了一口气,母亲留下的遗产总算没有被继父侵吞。
事件详情
傅某某的母亲姓赵,1999年4月,她和丈夫离婚,之后与应某登记结婚。当年5月,赵某因与同村村民何某发生矛盾,被何某用炸药炸成残疾,何某被当场炸死。何某死后没有留下遗产,只有登记在其父亲名下50.31平方米的城改拆迁房。赵某多次催讨医疗费,通过相关部门的协调,约定把下一步的拆迁费作为赵某的残疾补偿和医疗费。2001年2月,赵某不幸死亡。2019年,因涉事房屋被征迁,应某取得429981.5元征迁补偿金。
傅某某和弟弟知道后,认为这笔钱是母亲的遗产,要求继父应某返还他们所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但应某认为这笔钱是弥补他为赵某垫付的医疗费,而非赵某个人遗产。双方协商未果,傅家姐弟将应某告到了武义法院。
赵某当年用掉多少医疗费?因为时间过去太久,根据住院档案,查到的是1万多元。但应某提供的发票是14万多元,相差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法官多次要应某作出说明,但他无法说明。
武义法院查明,应某骗取了医院的签章,篡改医疗费情况说明的金额,虚报医疗费数额。这种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应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另据了解,法院已对赵某的遗产处理做出宣判,傅家姐弟各分得13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希望社会公众以此为戒,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切勿弄虚作假、存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金华晚报、武义法院